停止執行114年度竹北簡聲字第6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竹北簡聲字第6號
聲 請 人 羅永鏻
相 對 人 呂曉旭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不停止執行。
有回復原狀之聲請,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,或對於和解為
繼續審判之請求,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、撤銷調解之訴
,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,法院因必要情形
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,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。
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、2項定有明文。又聲請停止執行須在
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之,始有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之實益;
如強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,自無再予裁定停止執行之必要(
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621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準此,強
制執行程序之停止,應以執行程序仍在進行中為其前提要件
,苟執行程序業已終結,別無尚待續行之執行行為者,自無
可供停止之執行程序可言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
行事件,因該債務已因清償提存而消滅,聲請人業已具狀提
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在案,為此請准裁定本院114年度司執字
第9742號強制執行事件(下稱系爭執行事件)於債務人異議
之訴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。
三、經查,相對人係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簡字第706號
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,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
強制執行聲請人之薪資債權,經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,本
院民事執行處於民國114年3月7日以新院玉114司執孔字第97
42號核發扣押移轉命令(下稱系爭執行命令),嗣因聲請人
陳報就本件損害賠償債務已向相對人住所地法院即台中地方
法院辦理清償提存完畢,並提出114年度存字第101號提存書
在案,經本院執行處向台中地方法院查詢確認後以聲請人業
已辦理清償提存在案為由,於同年月24日撤銷系爭執行命令
,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查核無訛,是系爭
執行事件業已終結。依據首揭規定及說明,系爭執行事件程
序既已終結,即無從停止執行,從而,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
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,於法尚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
書記官 陳麗麗
114年度竹北簡聲字第6號
聲 請 人 羅永鏻
相 對 人 呂曉旭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不停止執行。
有回復原狀之聲請,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,或對於和解為
繼續審判之請求,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、撤銷調解之訴
,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,法院因必要情形
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,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。
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、2項定有明文。又聲請停止執行須在
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之,始有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之實益;
如強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,自無再予裁定停止執行之必要(
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621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準此,強
制執行程序之停止,應以執行程序仍在進行中為其前提要件
,苟執行程序業已終結,別無尚待續行之執行行為者,自無
可供停止之執行程序可言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
行事件,因該債務已因清償提存而消滅,聲請人業已具狀提
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在案,為此請准裁定本院114年度司執字
第9742號強制執行事件(下稱系爭執行事件)於債務人異議
之訴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。
三、經查,相對人係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簡字第706號
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,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
強制執行聲請人之薪資債權,經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,本
院民事執行處於民國114年3月7日以新院玉114司執孔字第97
42號核發扣押移轉命令(下稱系爭執行命令),嗣因聲請人
陳報就本件損害賠償債務已向相對人住所地法院即台中地方
法院辦理清償提存完畢,並提出114年度存字第101號提存書
在案,經本院執行處向台中地方法院查詢確認後以聲請人業
已辦理清償提存在案為由,於同年月24日撤銷系爭執行命令
,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查核無訛,是系爭
執行事件業已終結。依據首揭規定及說明,系爭執行事件程
序既已終結,即無從停止執行,從而,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
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,於法尚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
書記官 陳麗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