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4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84號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84號
聲 請 人 陳錦城


相 對 人 王再祿即王騰祿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
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
。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,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
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相對人係住於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號00樓,有本院
依職權所查得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,附於限閱資料卷內可
憑,揆諸前揭規定,本件聲請人依返還借款之法律關係,請
求相對人返還借款,應由相對人之住所地所在地之法院即臺
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,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尚
有違誤,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第405條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竹北簡易庭 法   官 鄭政宗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黃志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