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等114年度竹北簡調字第336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竹北簡調字第336號
聲 請 人 華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華伸
相 對 人 林佑慈
李亞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
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
。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,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
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相對人係住花蓮縣○○鎮○○路00號,有個人戶籍資
料在卷可憑(本院限閱卷),依前開規定,應由相對人住所
地之法院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,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
本院起訴,尚有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
法院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
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子龍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
書記官 洪郁筑
114年度竹北簡調字第336號
聲 請 人 華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華伸
相 對 人 林佑慈
李亞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
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
。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,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
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相對人係住花蓮縣○○鎮○○路00號,有個人戶籍資
料在卷可憑(本院限閱卷),依前開規定,應由相對人住所
地之法院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,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
本院起訴,尚有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
法院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
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子龍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
書記官 洪郁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