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竹北簡字第304號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竹北簡字第304號
原 告 陳宣語

被 告 劉宗豪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6,05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
幣1,7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
竹北簡易庭法 官 蔡孟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 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
書 記 官 白瑋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