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竹北簡字第386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竹北簡字第386號
原 告 蔡添全
被 告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
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0
日以114年度補字第167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。該項裁
定已於民國114年5月22日送達予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
。
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
竹北簡易庭法 官 潘韋廷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
書 記 官 陳佩瑩
114年度竹北簡字第386號
原 告 蔡添全
被 告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
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0
日以114年度補字第167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。該項裁
定已於民國114年5月22日送達予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
。
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
竹北簡易庭法 官 潘韋廷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
書 記 官 陳佩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