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竹北簡字第465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竹北簡字第465號
原 告 王偲豪
被 告 吳宗育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未補正,即駁回訴訟:
一、訴訟費用新臺幣800元。
二、起訴狀(即原告所提民事追加之訴狀)繕本1份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
竹北簡易庭法 官 蔡孟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
書 記 官 白瑋伶
114年度竹北簡字第465號
原 告 王偲豪
被 告 吳宗育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未補正,即駁回訴訟:
一、訴訟費用新臺幣800元。
二、起訴狀(即原告所提民事追加之訴狀)繕本1份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
竹北簡易庭法 官 蔡孟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
書 記 官 白瑋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