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竹北簡字第477號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竹北簡字第477號
原 告 鄧倢妤
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綜祐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0,000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4,100元,扣除已繳納之1,000元,仍應補繳3,100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
書 記 官 魏翊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