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4年度竹北簡字第592號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竹北簡字第592號
原 告 鄧明興

被 告 陳美萱
訴訟代理人 周育群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因原告主張被告過失傷害其被繼承人鄧煥榮,請求被告負損
害賠償責任,自應由鄧煥榮所有繼承人為原告,或鄧煥榮繼承人
已同意將對於被告請求損害賠償權利進行遺產分割協議由原告一
人取得,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原告應提出鄧煥榮繼承人同意
將對於被告請求損害賠償權利進行遺產分割協議由原告一人取得
之書面證明資料,並附具其他繼承人之身分證明,或追加其他繼
承人為原告,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1日上午9時20分,在本院第3
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0  日
         竹北簡易庭法   官 王佳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黃伊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