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竹北簡字第82號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竹北簡字第82號
原 告 陳鳳釵
訴訟代理人 陳佳函律師
被 告 范雯棋
范雯棋的配偶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一、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
者,其情形可以補正,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,逾期仍未補正
,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。
二、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6日裁定命
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,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
月13日送達原告,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。惟原告逾期迄
今仍未繳納裁判費,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
狀況查詢清單、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資料查詢清單在
卷可憑,揆諸首揭說明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高上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
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筱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