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竹東小字第326號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4年度竹東小字第326號
原 告 甘興斌
訴訟代理人 林益瑤
被 告 徐明汀


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,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
帶民事訴訟,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(114年度竹簡附民字第
162號),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6日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2500元,及自民國114年6月12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26   日
        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且須於判決
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
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 2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霽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:
  (小額訴訟程序)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
  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 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
  理由,不得為之。     
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 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  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  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