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竹東小字第58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4年度竹東小字第58號
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
法定代理人 羅元良
訴訟代理人 楊書瑜
被 告 楊憲偉
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由
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(113年度原附民字第67號),本院於
民國114年6月20日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,528元,及自民國113年8月13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
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且須於判決
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
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
書記官 范欣蘋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:
(小額訴訟程序)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
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
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114年度竹東小字第58號
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
法定代理人 羅元良
訴訟代理人 楊書瑜
被 告 楊憲偉
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由
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(113年度原附民字第67號),本院於
民國114年6月20日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,528元,及自民國113年8月13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
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且須於判決
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
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
書記官 范欣蘋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:
(小額訴訟程序)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
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
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