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竹東小字第61號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4年度竹東小字第61號
原 告 葉依真
被 告 葉匡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
,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(113年度附民字第1167號),本
院於民國114年6月3日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,000元,及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(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
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辛旻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