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竹東小字第87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竹東小字第87號
原 告 許麗華
被 告 葉泓博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14年7月31日上午9時40分,在
本院竹東簡易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
,惟仍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,依上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
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
書記官 楊霽
114年度竹東小字第87號
原 告 許麗華
被 告 葉泓博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14年7月31日上午9時40分,在
本院竹東簡易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
,惟仍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,依上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
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
書記官 楊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