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竹東小字第87號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竹東小字第87號
原 告 許麗華
被 告 葉泓博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14年7月31日上午9時40分,在
本院竹東簡易庭行言詞辯論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
,惟仍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,依上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