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竹東小字第90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竹東小字第90號
原 告 簡琮斐
被 告 徐光明 籍設新竹縣○○鎮○○街0段00○00號 (應受送達處所不明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,惟原告起訴狀(同刑事判決)所載為
門鎖,而原告所補提估價單為硫化銅門安裝加泥作修補,與
被告損毀物品不同,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,依上開規定
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
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
不得抗告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
書 記 官 辛旻熹
114年度竹東小字第90號
原 告 簡琮斐
被 告 徐光明 籍設新竹縣○○鎮○○街0段00○00號 (應受送達處所不明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,惟原告起訴狀(同刑事判決)所載為
門鎖,而原告所補提估價單為硫化銅門安裝加泥作修補,與
被告損毀物品不同,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,依上開規定
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
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
不得抗告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
書 記 官 辛旻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