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竹東小字第90號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竹東小字第90號
原 告 簡琮斐
被 告 徐光明 籍設新竹縣○○鎮○○街0段00○00號 (應受送達處所不明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,惟原告起訴狀(同刑事判決)所載為
門鎖,而原告所補提估價單為硫化銅門安裝加泥作修補,與
被告損毀物品不同,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,依上開規定
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竹東簡易庭 法  官 吳宗育
不得抗告。        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辛旻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