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竹東小字第90號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4年度竹東小字第90號
原 告 簡琮斐
被 告 徐光明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
,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(113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40號),
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5日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,695元,及自民國114年7月14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
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  理由要領
一、本件原告主張回復費用為新臺幣(下同)32,500元,並主張
因門特殊關係,導致破壞鎖後整扇門無法使用,其主張尚屬
合理,惟應該計算該門折舊,再觀原告曾出租給被告,顯然
該門並非新品,是認計算折舊後回復必要費用為12,695元,
因此此部分請求應屬有理,逾此範圍則無理由。
二、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免納裁判費用,此有刑事訴訟法
第504條第2項之明文規定,且本件兩造亦無其他訴訟費用之
支出,自無庸確定訴訟費用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(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
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辛旻熹
附錄:                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:
  (小額訴訟程序)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
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 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
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 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 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 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