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竹東簡字第109號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竹東簡字第109號
原 告 胡竣幃

被 告 張依婷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2日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9,123元,及自民國114年7月16日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
 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
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應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
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  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取財、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
,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某時許,將其名下所有如附表一所
示之帳戶相關資料,以包裹貨運之方式,寄送予某詐騙集團
不詳成員(所屬詐騙集團下稱本案詐騙集團)。爾後,本案
詐騙集團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
犯意聯絡,施用如附表二所示之詐術,致使原告陷於錯誤,
因而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匯款時間,接續匯款如附表二所示
之金額共計(新臺幣)179,123元,至上開帳戶,並陸續遭
提領而出。被告上開不法行為,致原告受有179,123元之財
產上損害,原告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。並
聲明: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79,123元,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
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
。㈡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

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
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金簡字第49
號刑事簡易判決認定被告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
1項之一般洗錢罪,處有期徒刑3月,併科罰金10,000元,罰
金如易服勞役,以1,000元折算1日,緩刑2年確定等情,有
上開刑事簡易判決在卷可稽;且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
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,視同自認,則原告之主張
堪信為真實。
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
;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。數人
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;不能知
其中孰為加害人者,亦同;造意人及幫助人,視為共同行為
人,民法第184條第1項、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所謂共
同侵權行為,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於同一之損害,與以條件
或原因之行為。再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,得對於債務人中之
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,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。
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,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,民法第
273條亦定有明文。經查,被告以前述方法將其名下之帳戶
資料交予詐騙集團成員使用,容任他人持之作為詐騙原告之
犯罪工具,造成原告損失179,123元,可見被告給予該行騙
者詐騙之助力,促成該行騙者成功騙得原告179,123元,依
上開說明,被告視為共同侵權行為人,對於原告所受上開損
害,自應負賠償責任。又無證據可證明原告所受上開損害,
業經該行騙者賠償。因此,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179,123元
,即屬有據。
四、查本件原告主張對被告之債權,並無確定期限,又以支付金
錢為標的,且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係於114年6月25日公
示送達被告,有本院公示送達公告及公示送達證書可憑,應
於114年7月15日發生送達效力,是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
達之翌日即114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
之法定遲延利息,亦屬有據。
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179,
123元,及自114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
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六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
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職權宣
告假執行。原告雖聲明供擔保宣告假執行,惟此僅促使法院
職權發動,不另為假執行准駁之諭知。
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辛旻熹
附表一:被告提供之帳戶
編號 帳戶 備註 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帳戶 2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帳戶
附表二:原告匯款資訊
詐欺手法 匯款時間 (民國) 匯款金額 (新臺幣) 匯入帳戶 原告於Facebook發文刊登商品,本案詐騙集團即佯裝買家而稱:有意購買,惟希望以指定之交貨便進行交易,需先按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進行第三方驗證云云。 112年12月26日20時22分許 5萬元 郵局帳戶 112年12月26日 20時31分許 5萬元 112年12月26日20時40分許 2萬9,123元 112年12月26日20時54分許 3萬元 合庫帳戶 112年12月26日20時56分許 2萬元 郵局帳戶      以上合計:17萬9,123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