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4年度竹東簡字第173號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竹東簡字第173號
原 告 鄧宣武
被 告 傅良瑞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到院補正下列事項:
一、陳報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項目及各該項目之求償金額,並依
對造人數提出繕本,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540元,如逾期不
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其訴。
二、陳報本件原告請求之證據,並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,如未提
出、逾期提出或未提出繕本,而有礙訴訟終結,得駁回之。
  理 由
一、按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
。而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:
一、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二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三
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;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除提出於法院
者外,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,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244條第1項、第119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又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
繳納裁判費,此亦為法定必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114年4月18日發生車禍事故,
故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(下同)18萬元本息等語,然未表明請
求被告賠償之項目及各該項目之賠償金額。原告訴請損害賠
償,卻未表明損害,其原因事實未完整表明,且未繳納裁判
費,依上說明,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,惟非不能補正,爰
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第1項所示,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
完全,將駁回原告之訴。  
三、另原告起訴未附任何證明損害數額之證據,若有證據亦應於
5日內提出,並附繕本送對造,若未提出、逾期提出或未提
出繕本,依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第2項,得駁回原告提出之攻
擊與防禦方法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