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114年度竹東簡字第49號

和 解 筆 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象)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竹東簡字第49號
原 告 余芷薰即恆碩建材行

訴訟代理人 彭首席律師
被 告 詹盛智


訴訟代理人 蕭俊龍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竹東簡字第49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
民國114 年7 月15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民事竹東法庭和解成立
,茲記其大要如下:
出席職員:
法 官 吳宗育
書記官 辛旻熹
通 譯 郭輝華

到庭和解關係人:
原 告 余芷薰即恆碩建材行
訴訟代理人 彭首席律師
被 告 詹盛智(原名詹然翔)
訴訟代理人 蕭俊龍律師
和解成立內容:
一、原告就本件對被告主張借貸、不當得利等法律關係及被告任
職期間衍生一切權利義務均捨棄,不再對被告有任何民事權
利主張或請求。
二、被告任職於原告期間之損害賠償、報酬請求( 含薪資差額及
勞健保勞退提撥額) 、不當得利、補償責任及衍生一切權利
義務均捨棄,不再對原告有任何民事權利之主張或請求。
三、兩造不得就對造於勞務關係存續期間內之行為為行政上之檢
舉或請求,亦不得提出刑事上告訴。
四、訴訟費用各自負擔。
上列筆錄所載和解成立內容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、向關係
人朗讀並無異議後簽名:
原告訴訟代理人 彭首席律師
被 告 詹盛智
訴 訟 代 理 人 蕭俊龍律師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
書 記 官 辛旻熹
法 官 吳宗育
以上調解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
書 記 官 辛旻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