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5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00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00號
聲 請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
相 對 人 劉維斌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因侵權行為涉訟者,得
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
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
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15條第1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
定有明文。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,民事訴訟法第40
5條第3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
前段、第191條之2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代位被保險人起訴
請求被告賠償損害,惟被告設籍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
巷00號3樓,且依原告起訴之事實,侵權行為地在新北市○○
區○○路○段000號,揆諸前揭規定,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或侵
權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從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
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第405條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
新竹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
書記官 郭家慧
115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00號
聲 請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
相 對 人 劉維斌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因侵權行為涉訟者,得
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
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
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15條第1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
定有明文。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,民事訴訟法第40
5條第3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
前段、第191條之2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代位被保險人起訴
請求被告賠償損害,惟被告設籍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
巷00號3樓,且依原告起訴之事實,侵權行為地在新北市○○
區○○路○段000號,揆諸前揭規定,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或侵
權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從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
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第405條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
新竹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
書記官 郭家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