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買賣價金等115年度竹北小調字第370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竹北小調字第370號
聲 請 人 黃瀞嫻
上列聲請人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補正「安娜琳」之身分證統
一編號、出生年月日或其他足以特定人別之資訊,逾期未補
正即駁回其對「安娜琳」之訴。
二、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補正本件訴訟之原因事實,
並提出民事起訴狀所附證據之完整中文翻譯版本,逾期未補
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又按起訴
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:一、當事
人及法定代理人。二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三、應受判
決事項之聲明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及第244
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再按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
不備其他要件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
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
款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購物價金及損害賠償事件,並以「安
娜琳」為被告,惟未記載其國民身分證字號、出生年月日等
足資特定被告之人別資料,致本件起訴對象尚難認特定。又
原告起訴狀關於本件訴訟之原因事實僅記載「詐欺、毀謗」
,尚難認明確;另起訴狀所附證據均非中文文件,書狀程式
尚有欠缺,均應予補正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,
補正如主文所示之資訊,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
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哲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
書記官 林怡芳
115年度竹北小調字第370號
聲 請 人 黃瀞嫻
上列聲請人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補正「安娜琳」之身分證統
一編號、出生年月日或其他足以特定人別之資訊,逾期未補
正即駁回其對「安娜琳」之訴。
二、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補正本件訴訟之原因事實,
並提出民事起訴狀所附證據之完整中文翻譯版本,逾期未補
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又按起訴
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:一、當事
人及法定代理人。二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三、應受判
決事項之聲明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及第244
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再按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
不備其他要件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
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
款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購物價金及損害賠償事件,並以「安
娜琳」為被告,惟未記載其國民身分證字號、出生年月日等
足資特定被告之人別資料,致本件起訴對象尚難認特定。又
原告起訴狀關於本件訴訟之原因事實僅記載「詐欺、毀謗」
,尚難認明確;另起訴狀所附證據均非中文文件,書狀程式
尚有欠缺,均應予補正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,
補正如主文所示之資訊,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
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哲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
書記官 林怡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