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5年度竹北小字第169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5年度竹北小字第169號
原 告 鄭乃升
被 告 林育聖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5日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01元,及自民國115年1月26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
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且須於判
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記載上訴理由。如委任律
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麗麗
115年度竹北小字第169號
原 告 鄭乃升
被 告 林育聖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5日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01元,及自民國115年1月26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
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且須於判
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記載上訴理由。如委任律
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麗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