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5年度竹北簡調字第91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竹北簡調字第91號
聲 請 人 花淑芳
即 原 告
相 對 人 楊淑嫻
即 被 告
上列當事人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
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
有明文。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聲
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
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,而被告住所地位在
桃園市楊梅區,此經原告具狀表明,並有本院職權查詢之被
告戶籍資料附卷可稽;復查無得適用特別審判籍之規定而得
由本院管轄,是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
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
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、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
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南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
書記官 田宜芳
115年度竹北簡調字第91號
聲 請 人 花淑芳
即 原 告
相 對 人 楊淑嫻
即 被 告
上列當事人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
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
有明文。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聲
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
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,而被告住所地位在
桃園市楊梅區,此經原告具狀表明,並有本院職權查詢之被
告戶籍資料附卷可稽;復查無得適用特別審判籍之規定而得
由本院管轄,是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
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
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、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
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南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
書記官 田宜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