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5年度竹北簡字第49號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竹北簡字第49號
原 告 湯士毅




被 告 文詳棋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定於民國115年4月15日下午3時,在本
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,惟本件言詞辯論時被告已入監執行,
是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,依上
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月  24  日
        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哲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怡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