再審之訴115年度竹東再小字第1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竹東再小字第1號
再審原告 邱啟温 住新竹縣○○鎮○○街000巷0號3樓之2再審
被告 謝翠真 住新竹縣○○鎮○○街000巷00弄00號
上列當事人間就聲請損害賠償事件,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4年
度竹東小字第154號確定判決,聲請再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再審之訴駁回。
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再審之訴,應以訴狀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
不變期間之證據;再審之訴不合法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
,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、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
明文。所謂表明再審理由,必須指明確定裁判有如何合於法
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,倘僅係說明其對於前訴訟
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,未具體指明再審事由,或泛言有
何條款之再審事由,而無具體情事者,均難謂已合法表明再
審事由。如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,應認再審之訴不合法,毋
庸命補正,逕以裁定駁回之。故對於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
,應於再審之訴狀內表明確定判決有同法第496條第1項或第
497條所定再審理由及具體情事,否則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
法,法院無庸命其補正,得逕以裁定駁回。
二、經查,再審原告於書狀中僅略稱:提出當天警局照片,證明
我車完全無損,又為何造成對方車子嚴重損壞,警局照片清
楚明白右後車尾完全沒有損傷,連積灰都沒有任何擦差等語
。並未表明原確定判決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及說明依民事訴訟
法第496條第幾款聲請再審,亦未具體表明原確定判決有何
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,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。
因此再審原告所提本件再審之訴非屬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再審之訴不合法,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
項、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
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
書 記 官 辛旻熹
115年度竹東再小字第1號
再審原告 邱啟温 住新竹縣○○鎮○○街000巷0號3樓之2再審
被告 謝翠真 住新竹縣○○鎮○○街000巷00弄00號
上列當事人間就聲請損害賠償事件,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4年
度竹東小字第154號確定判決,聲請再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再審之訴駁回。
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再審之訴,應以訴狀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
不變期間之證據;再審之訴不合法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
,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、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
明文。所謂表明再審理由,必須指明確定裁判有如何合於法
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,倘僅係說明其對於前訴訟
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,未具體指明再審事由,或泛言有
何條款之再審事由,而無具體情事者,均難謂已合法表明再
審事由。如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,應認再審之訴不合法,毋
庸命補正,逕以裁定駁回之。故對於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
,應於再審之訴狀內表明確定判決有同法第496條第1項或第
497條所定再審理由及具體情事,否則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
法,法院無庸命其補正,得逕以裁定駁回。
二、經查,再審原告於書狀中僅略稱:提出當天警局照片,證明
我車完全無損,又為何造成對方車子嚴重損壞,警局照片清
楚明白右後車尾完全沒有損傷,連積灰都沒有任何擦差等語
。並未表明原確定判決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及說明依民事訴訟
法第496條第幾款聲請再審,亦未具體表明原確定判決有何
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,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。
因此再審原告所提本件再審之訴非屬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再審之訴不合法,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
項、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
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
書 記 官 辛旻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