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0年度旗小字第289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0年度旗小字第289號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訴訟代理人 王筑萱
謝守賢律師
被 告 涂百齡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5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柒拾柒元,及其中新臺幣肆
萬玖仟零肆拾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○四年
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;自民國一○四
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
及違約金新臺幣壹元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關於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壹仟
伍佰柒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
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
體內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),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
書 記 官 潘維欣
110年度旗小字第289號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訴訟代理人 王筑萱
謝守賢律師
被 告 涂百齡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5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柒拾柒元,及其中新臺幣肆
萬玖仟零肆拾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○四年
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;自民國一○四
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
及違約金新臺幣壹元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關於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壹仟
伍佰柒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
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
體內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),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
書 記 官 潘維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