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1年度旗原小字第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旗原小字第8號
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
蘇秋慧
被 告 朱孝福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2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肆元,及其中新臺幣壹
萬貳仟伍佰陸拾柒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由被告負擔新臺幣肆佰貳拾捌元,餘由
原告負擔。
本判決關於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陸仟
捌佰肆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
第2項適用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,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
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分別於如附表申辦日期欄所示日期,向如附
表電信公司欄所示電信公司(下稱系爭電信公司),申辦如
附表門號欄所示門號,迄如附表違約日期欄所示違約日期止
,各尚積欠如附表電信費、專案補償款欄所示電信費、專案
補償款未清償,合計新臺幣(下同)39,353元,原告已受讓
前揭債權,爰依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
訴。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39,353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
被告翌日即民國111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
何聲明或陳述。
四、本院得心證理由:
(一)原告前揭主張,業據提出申請書、帳單、債權讓與證明書
、債權讓與通知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為證(本院卷第11至
54頁),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
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斟酌,依民事訴訟法第
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
第1項本文規定,視同被告自認,堪信原告主張為真。從
而,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電信費6,879元、5,688元部分,洵
屬有據。
(二)專案補償款7,076元、9,855元、9,855元部分:   
 1、電信服務契約約定專案補償款之目的,係電信公司於訂約
時提供專案手機,使用戶得於申辦門號時即可以優惠價格
取得手機,為限制用戶取得專案手機後,於短時間內隨意
終止契約,或累計已繳納電信費金額不多,使電信公司賺
取的電信費利益,甚至低於其低價出售或贈與手機之成本
,受有用戶債務不履行所致的損害,故事先約定用戶違約
(即違反契約條款)時,需補償一定之金額,此應屬「賠
償總額預定性之違約金」。  
 2、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,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,民法
第252條定有明文,而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,應就債務
人若能如期履行債務時,債權人可得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
量標準,且法院酌減違約金至相當之數額,關於是否相當
,須依一般客觀事實、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
形,以為斟酌之標準,此不問違約金作用為懲罰性抑為損
害賠償之預定,均有其適用。經查:  
(1)原告僅陳稱其係依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專案補償款,惟未提
出證據以證明系爭電信公司因被告違約,致其賺取之電信
費利益,低於其低價出售或贈與專案手機之成本,而受有
該專案手機價差之損害,本院自無法據此審認原告請求之
違約金是否合理。   
(2)爰審酌電信服務契約約定期間、被告每月應繳納之電信費
數額、被告違約日數,及原告並未證明有何特別損害等情
,認原告所請求之違約金顯然過高,殊非公允,爰將原告
請求之違約金分別酌減至1,631元、1,323元、1,323元,
應較為適當。
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,請求
如主文第一項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,逾此範圍,則無
理由,應予駁回。
六、原告勝訴部分,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
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392條第2項
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,免為假執行。
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9條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25  日
    旗山簡易庭 法   官 呂明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
體內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),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陳秋燕
附表:
編號 申辦日期(民國) 電信公司 門號 月租費 (新臺幣/元) 違約日期 (民國) 電信費 (新臺幣/元) 專案補償款 (新臺幣/元) 1 103年10月02日 台灣大哥大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699 104年5月08日 6,879 7,076 2 103年11月13日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794 104年8月10日 5,688 (合併帳單) 9,855 3 103年11月13日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794 104年8月10日 9,85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