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112年度旗簡字第7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旗簡字第77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訴訟代理人 楊紋卉
王婉馨
被 告 呂美昭
胡曄
胡愔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8
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間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於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所
為之贈與行為,及於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八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
登記行為,應予撤銷。
被告胡曄、胡愔應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經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旗
山地政事務所以民國一一一年旗地字第○二三三五○號收件,於民
國一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,予
以塗銷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胡曄、胡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
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
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呂美昭積欠原告債務未償,並已由原告取得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執字第101719號債權憑證在案。
未料,被告呂美昭為規避債務,竟於民國111年12月8日以贈
與為由,將其名下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(下合稱系爭不
動產)移轉登記予被告胡曄、胡愔,致無資力清償債務,顯
侵害原告之債權。為此,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、第4項之規
定,提起本件訴訟等語,並聲明:如主文第1、2項所示。
三、被告答辯:
㈠、被告呂美昭以:對本件沒有意見等詞置辯。
㈡、被告胡曄、胡愔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
任何聲明或陳述。
四、本院之判斷:
㈠、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,有害及債權者,債權人得聲請法
院撤銷之;又債權人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
,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,民法第244條第1項
、第4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又債權人之債權,因債務人之
行為,致有履行不能或因難之情形者,即應認為有損害於債
權人之權利;且債權人撤銷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者,債務
人之法律行為,無論為債權行為抑為物權行為,均非所問。
㈡、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,已據提出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、
高雄市地籍異動索引資料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債權憑證暨繼
續執行紀錄表等件為證(見本院卷第15至27頁),且為被告
呂美昭所不爭執(見本院卷第121頁),更自承其將土地移
轉後,確已無資力可清償對原告之債務等詞明灼(見本院卷
第122頁),復經本院調取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旗山地政事務
所111年旗地字第023350號移轉登記資料核閱無訛(見本院
卷第71至91頁),另被告胡曄、胡愔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
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,依民事訴訟
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,應視同自認,故原告主張
之事實,自堪信實。依此,被告呂美昭既仍積欠原告債務未
清償,卻將系爭不動產以贈與為原因,移轉登記與被告胡曄
、胡愔,此舉顯係積極減少其自身財產而使清償能力陷於履
行困難之境,自有害於原告之上開債權。從而,原告依民法
第244條第1項、第4項規定,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
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
,並請求被告胡曄、胡愔應塗銷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
記,均屬有據。
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、第4項規定,請求撤
銷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
,並請求被告胡曄、胡愔應塗銷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
記,均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六、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適用簡易程
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本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惟判決主
文第1項係屬形成判決,其性質尚不得為假執行之宣告;主
文第2項則係命被告胡曄、胡愔為塗銷登記之意思表示,依
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規定,亦不宜於本案判決確定前宣
告假執行,是本院爰不另為宣告准予假執行,併此敘明。
七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,經核與
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無逐一論列之必要,併予敘明。
八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85條第1項前
段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24  日
    旗山簡易庭 法   官 楊博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陳秋燕   
附表
編號 標的 原權利人即贈與人;權利範圍 受贈人;權利範圍 1 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地號土地 呂美昭;應有部分1/2 胡曄;應有部分1/4 胡愔;應有部分1/4 2 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地號土地 呂美昭;應有部分1/2 胡曄;應有部分1/4 胡愔;應有部分1/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