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2年度旗補字第11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旗補字第118號
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
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劉旭明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
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
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,192元,應繳裁
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
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
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
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
書 記 官 陳秋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