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旗補字第14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旗補字第143號
原 告 高雄市六龜區農會

法定代理人 鍾享檸
訴訟代理人 楊潔心
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劉潘美芳等發支付命令,惟
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0,000元,
應繳裁判費3,2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
繳2,7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
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
書 記 官 陳秋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