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2年度旗補字第2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旗補字第2號
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
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李鴻宏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
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
起訴。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2,237元,
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原告前繳500元外,尚應補繳50
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
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
書 記 官 陳秋燕
112年度旗補字第2號
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
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李鴻宏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
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
起訴。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2,237元,
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原告前繳500元外,尚應補繳50
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
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
書 記 官 陳秋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