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旗小字第21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  113年度旗小字第213號
原 告 劉慧君


被 告 傅景詮



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(刑事案件為本院112年度審金易字第5
1號詐欺等案件),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
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
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
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
體內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),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陳秋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