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旗補字第13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旗補字第130號
原 告 東西經
訴訟代理人 陳俊安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志堅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,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50,000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4,85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
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
書 記 官 陳秋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