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旗補字第144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旗補字第144號
原 告 卓○宇 年籍詳卷
兼
法定代理人 卓○誠
潘○瀛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張正忠律師(法扶律師)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400,000元(計算式:2
00,000元+100,000元+100,000元=400,00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4,300元。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,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(本
院113年度旗救字第4號),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,則
於訴訟終結前,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
,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,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
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,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
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
書 記 官 陳秋燕
113年度旗補字第144號
原 告 卓○宇 年籍詳卷
兼
法定代理人 卓○誠
潘○瀛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張正忠律師(法扶律師)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400,000元(計算式:2
00,000元+100,000元+100,000元=400,00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4,300元。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,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(本
院113年度旗救字第4號),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,則
於訴訟終結前,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
,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,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
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,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
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
書 記 官 陳秋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