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旗小字第131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旗小字第131號
原 告 吳基福
被 告 劉晏碩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聲請移轉管轄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本件原告主張侵權行為事實發生地在高雄市鳳山區,而請求
將本件移轉管轄至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等語。
二、惟民事訴訟法第15條雖規定:「因侵權行為涉訟者,得由行
為地之法院管轄」,惟同法第1條第1項亦明定:「訴訟,由
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」,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內
門區,且本件係本院刑事庭113年度審附民字第556號刑事案
件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,是本院亦有本件之管轄權,無從將
本件移轉管轄至他院,原告之請求尚難准許,應予駁回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
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
書 記 官 張家祐
114年度旗小字第131號
原 告 吳基福
被 告 劉晏碩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聲請移轉管轄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本件原告主張侵權行為事實發生地在高雄市鳳山區,而請求
將本件移轉管轄至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等語。
二、惟民事訴訟法第15條雖規定:「因侵權行為涉訟者,得由行
為地之法院管轄」,惟同法第1條第1項亦明定:「訴訟,由
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」,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內
門區,且本件係本院刑事庭113年度審附民字第556號刑事案
件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,是本院亦有本件之管轄權,無從將
本件移轉管轄至他院,原告之請求尚難准許,應予駁回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
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
書 記 官 張家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