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旗小字第74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旗小字第74號
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
被 告 邱正芳
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日言詞辯論終
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仟貳佰陸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
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
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
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
體內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),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
書 記 官 陳秋燕
114年度旗小字第74號
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
被 告 邱正芳
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日言詞辯論終
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仟貳佰陸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
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
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
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
體內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),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
書 記 官 陳秋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