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害配偶權114年度旗簡字第12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旗簡字第128號
原 告 葉貞妤
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
複 代理人 湯巧綺律師
訴訟代理人 羅暐智律師
被 告 李忠儒
上當事人間侵害配偶權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
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,餘由原告負擔。
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
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  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原告主張略以:兩造於民國105年10月11日結婚,均係二婚
,原告原育有一子,被告則育有一子一女,詎婚後生活不如
想像中美好,原告經被告女兒告知,方得知被告於113、114
年間不斷嫖妓外遇,且佯裝單身,在交友軟體上與多名女性
傳送曖昧訊息、約砲外,還加入有交換夫妻癖好之人成立之
網路社團,要求原告進行交換夫妻之特殊性行為,且經常帶
異性回住家過夜,足見被告與其他女子之交往已逾越男女於
一般社會通念下交往之分際,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
法益,伊自得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台幣(下同)50萬
元等語。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訴。並聲明:被
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被告則以:那是5年前的事情,因為工作壓力大且沒有朋友
,才會上網找其他女子聊天,聊天的對象也不限於女生,又
我帶其他女子到另一間和原告並未共同居住的房子,是為了
出租該房子,是鄰居看到後跟原告講的,鄰居並不知道我是
帶人去看屋,之前已經因為我上網和異性聊天的事情和原告
吵過架,之後我就沒有再上網找女生聊天了等語,資為抗辯
。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
三、本院之判斷:
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
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;又不
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、貞操
,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雖非財產
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。前二項規定,於不法
侵害他人基於父、母、子、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
重大者,準用之,民法第184 條第1 項、第195 條第1、3項
定有明文。次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,配偶應
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、安全及幸福,而夫妻互守
誠實,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,
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,配偶之一方行
為不誠實,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,即為違反因
婚姻契約之義務而加損害於他人。是為確保夫妻婚姻生活之
圓滿安全幸福及夫妻感情之維繫,配偶任一方應履行忠實之
義務,倘夫妻任一方與第三人有逾越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
往來及親密行舉,而有破壞夫妻之婚姻生活及家庭之圓滿安
全及幸福之虞者,即應認為該方已侵害另一方基於配偶關係
所生之法益,且情節重大,而構成侵權行為。
 ㈡原告主張被告有於婚姻存續期間嫖妓一節,業據原告提出被
告手機之Line通訊軟體截圖為證,被告亦不否認截圖之真正
,觀諸截圖對話顯示(見本院卷第30-35頁):
 「被告:妳介紹一定優的,但口味不同
  對方:2500/40、2800/60,艾薇、85、
  被告:三圍
  對方:服務時間:13:00~02:00…
     艾薇%100本人照
     165/47/D/25歲
     國籍新馬妹可中文溝通
     妹妹特色:混圓巨乳騷貨極致挑逗功力一流
     基本服務:無套吹/戴套做/可親…   
     收費方案:40分/1S/2500底『含房』
     (年輕女性正面照片一張)
   被告:可以
   對方:搜尋鹽埕區富野路27巷附近(先預約再來)」
   之後被告又與對方聯絡,截圖畫面顯示:
  「被告:好,那就這樣說定,我提早到…
   對方:(幾張房屋現狀照片)
      注意!!看好拿完持卡,是走騎樓大門是25號別跑
錯,別一直看手機,這樣人家會注意,拜託啦!謝
謝,記得戴口罩唷」
   以上開對話觀之,若非被告與對方女子相約為性交易或其
他親密行為,而僅係一般男女正常交往,自不可能對方還
要自報三圍、提供照片及論及費用、地點等,足見原告主
張被告有於夫妻關係存續中嫖妓一事,應屬真實。
  ㈢原告又主張被告於夫妻關係存續中佯裝單身,與交友軟體上
多名女性傳送曖昧訊息、約砲等節,亦提出被告之社交媒
體帳號及與其他女子傳訊對話之截圖為證,被告亦不否認
原告所截畫面之人為其帳號,觀諸被告於社交媒體帳號之
(男女)關係狀況選填「開放式關係」、「單身」,交友
目的為「想和一個女生,25-35歲,享受燭光晚餐」等(見
本院卷第37-38頁),並在與其他多名女子聊天中均先稱讚
對方「長相甜美氣質出眾」,且言談中均表示自己為單身
欲與對方交朋友等語(見本院卷第39-97頁),足認被告確
有佯以單身身份在網路上與多名女子聊天,雖以截圖聊天
內容觀之,尚未達實際相約見面之程度,然既係以約會交
往為前提之聊天,顯非一般朋友正常之社交行為,確實有
破壞兩造夫妻之婚姻生活及家庭之圓滿安全及幸福。是以
,原告主張被告上開嫖妓,及在網路上佯裝單身與其他多
數女子聊天之行為,已侵害其基於配偶關係所生之身分法
益,且情節重大,足使原告心生悲憤、沮喪及對配偶之不
信任,致其精神上受有痛苦,洵堪認定。至原告另主張被
告有要求其參加「交換夫妻」之特殊性行為,且經常帶異
性回住家過夜等節,並未提出實際之證據以實其說,是就
此部分舉證尚有不足,而難信為真實,併此敘明。
  ㈣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,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
必要,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,然非不
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,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
當之數額。查原告為大學畢業,目前從事品保工作,被告
為高職畢業,開早餐店,業經兩造陳明,本院審酌兩造上
開學、經歷,及被告危害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,造
成原告精神上所受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,認原告請求被
告賠償之非財產上損害50萬元,尚屬過高,應以10萬元為
適當,原告請求此部分之金額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,逾
此部分之請求,並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在
100,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5月14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利息之範圍內,為有理由,應與准許
。逾此範圍之請求,則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五、准許宣告假執行、免為假執行及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
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79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8  日
       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家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