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4年度旗簡字第141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旗簡字第141號
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
訴訟代理人 丁振益
被 告 劉光同
訴訟代理人 劉婉蓉
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
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伍佰壹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
百一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計
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日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
六個月以內者,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依上
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給付原告自裁
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
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
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略以:訴外人劉婉蓉邀同被告為連帶保證人,向伊
申辦助學貸款,約定如申請書條款所載。惟劉婉蓉自民國11
4年1月1日起違約未清償,迄今尚積欠本金新台幣(下同)1
47,516元及利息、違約金未清償,劉婉蓉雖經法院認可更生
方案,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1條之規定,債權人對於
債務人之共同債務人、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所有
之權利,不因更生而受影響,是被告仍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等
語,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訴,
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。
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
述。
三、原告就其上開主張,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、撥款通知書、交
易明細表及利率變動表等資料為證,經核與其所述相符;又
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,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
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,依民事
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之規定,視同自認。是原
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,應予准許。
四、准予宣告假執行及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389
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
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
書記官 張家祐
114年度旗簡字第141號
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
訴訟代理人 丁振益
被 告 劉光同
訴訟代理人 劉婉蓉
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
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伍佰壹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
百一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計
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日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
六個月以內者,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依上
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給付原告自裁
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
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
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略以:訴外人劉婉蓉邀同被告為連帶保證人,向伊
申辦助學貸款,約定如申請書條款所載。惟劉婉蓉自民國11
4年1月1日起違約未清償,迄今尚積欠本金新台幣(下同)1
47,516元及利息、違約金未清償,劉婉蓉雖經法院認可更生
方案,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1條之規定,債權人對於
債務人之共同債務人、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所有
之權利,不因更生而受影響,是被告仍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等
語,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訴,
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。
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
述。
三、原告就其上開主張,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、撥款通知書、交
易明細表及利率變動表等資料為證,經核與其所述相符;又
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,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
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,依民事
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之規定,視同自認。是原
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,應予准許。
四、准予宣告假執行及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389
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
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
書記官 張家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