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旗簡字第73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旗簡字第73號
原 告 東西經
訴訟代理人 陳俊安律師
被 告 李志堅
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
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伍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
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仟捌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給付原告自裁
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
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
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略以:被告於民國於111年8月間,竊取原告所有坐
落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地號土地上之荔枝樹4棵加以變賣,
原告之荔枝樹均為直徑20公分以上之老樹,市價每棵約新台
幣(下同)80,000元,又原告如要重新栽種4顆相同大小之
荔枝樹,必須開路後使用吊車及挖土機才能種植,此部分尚
須再支出13萬元之栽種費用等語,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
,提起本訴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一項所示。
三、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
述。
三、原告就其上開主張,業據其提出估價單2紙、現場照片等資
料為證,又被告之竊盜犯行,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審
訴字第252號妨害秩序等案件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等情,業經
本院調取前開刑事案件卷宗(含偵查卷)查明屬實,經核與
原告所述相符。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,已於相當時期
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
狀爭執者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之規定
,視同自認。是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,應予准許。則原
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賠償45萬元,及自起訴
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1月24日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
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准予宣告假執行及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389
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
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
書記官 張家祐
114年度旗簡字第73號
原 告 東西經
訴訟代理人 陳俊安律師
被 告 李志堅
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
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伍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
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仟捌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給付原告自裁
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
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
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略以:被告於民國於111年8月間,竊取原告所有坐
落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地號土地上之荔枝樹4棵加以變賣,
原告之荔枝樹均為直徑20公分以上之老樹,市價每棵約新台
幣(下同)80,000元,又原告如要重新栽種4顆相同大小之
荔枝樹,必須開路後使用吊車及挖土機才能種植,此部分尚
須再支出13萬元之栽種費用等語,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
,提起本訴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一項所示。
三、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
述。
三、原告就其上開主張,業據其提出估價單2紙、現場照片等資
料為證,又被告之竊盜犯行,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審
訴字第252號妨害秩序等案件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等情,業經
本院調取前開刑事案件卷宗(含偵查卷)查明屬實,經核與
原告所述相符。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,已於相當時期
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
狀爭執者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之規定
,視同自認。是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,應予准許。則原
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賠償45萬元,及自起訴
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1月24日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
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准予宣告假執行及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389
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
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
書記官 張家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