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信用卡消費款114年度旗補字第102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旗補字第102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原告因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徐鈞澤(原名:徐
子明)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
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30,080元【請求給付之數額28,944元+其中之26,317元
於起訴前從114年3月4日至起訴前一日114年6月16日,按週年利
率15%計算之利息1,135.6元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】,應繳裁判
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00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
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
書 記 官 張家祐
114年度旗補字第102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原告因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徐鈞澤(原名:徐
子明)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
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30,080元【請求給付之數額28,944元+其中之26,317元
於起訴前從114年3月4日至起訴前一日114年6月16日,按週年利
率15%計算之利息1,135.6元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】,應繳裁判
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00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
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
書 記 官 張家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