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旗補字第41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旗補字第41號
原 告 陳雲結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以諾、林世豪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,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0,000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
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
書 記 官 陳秋燕
114年度旗補字第41號
原 告 陳雲結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以諾、林世豪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,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0,000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
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
書 記 官 陳秋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