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旗補字第7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旗補字第76號
原 告 羅吳泰
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龔明鐘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
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
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69,258元,應繳
裁判費3,71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,
2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
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
書 記 官 張家祐
114年度旗補字第76號
原 告 羅吳泰
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龔明鐘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
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
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69,258元,應繳
裁判費3,71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,
2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
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
書 記 官 張家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