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4年度旗調字第12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旗調字第125號
聲 請 人 畢經武 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
相 對 人 林皓品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就清償借款事件聲請調解,本院裁定如下
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,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
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,得逕以裁定駁
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積欠其欠款新台幣(下同)456,
110元及利息總計716,110元,及黃金項鍊重1.5兩未清償,
為此聲請調解等語。
三、經查,相對人業已提出答辯狀,否認有向聲請人借款一事,
足見本件縱使調解亦顯無成立之望,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
之聲請。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、第95條、第
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3  日
       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家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