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5年度旗小字第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  115年度旗小字第9號
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
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
被 告 劉威誌(原名:劉俊泉)

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
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參仟陸佰肆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
十四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
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0  日
       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家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