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5年度旗補字第25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旗補字第25號
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
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慶堂等2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1,162,1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,189元,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
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
書 記 官 張家祐
115年度旗補字第25號
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
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慶堂等2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1,162,1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,189元,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
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
書 記 官 張家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