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09年度原附民字第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09年度原附民字第4號
原 告 王說
訴訟代理人 胡碩峯
被 告 曾士奇


鄭士斌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(刑事案件案號:109年度原金訴字第2號
)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
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
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至被告張
華杰、彭彥祥部分,業經原告撤回起訴;另對被告葉明君所提本
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,待被告葉明君於上開刑事案件到案後
,另行審結;另原告對被告劉康永、馬傑、李芳儀、莊偉霆、翁
瑋傑、許志豪、古睿傑、黎○輝、陳○任、黃○彥、蔡陳○皇、徐○
雯及其等法定代理人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,由本院另
行判決,故此部分不在本件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之列,附此
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
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
法 官 張瑾雯
法 官 陳芸葶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
書記官 陳喜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