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等111年度交訴字第4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
111年度交訴字第45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MARASIGAN CHRISTIAN AGUIRE(菲律賓籍)
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0年度偵字
第12954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MARASIGAN CHRISTIAN AGUIRE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MARASIGAN CHRISTIAN AGUIRE(中文姓名:
阿吉雷)明知未考領駕駛執照,仍於民國110年6月13日4時5
2分許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高雄市
岡山區民有路東往西行駛至該路段與中山北路交岔路口時,
本應注意車輛行駛至交岔路口,其行進、轉彎,應遵守燈光
號誌之指揮,而依當時天候晴、日間自然光線、視距良好、
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、道路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,客觀
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發生,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闖紅燈
進入路口,適告訴人郭龍飛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 號普通重
型機車沿中山北路北往南行駛至此路口處,見MARASIGAN CH
RISTIAN AGUIRE闖紅燈而緊急煞車致失控自摔倒地,因而受
有臉部擦挫傷、肢體多處擦挫傷、右腹壁挫傷等傷害。因認
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、刑法第284條
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云云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且得不經
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
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
其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(其餘被訴肇事致
人傷害逃逸部分另行審結),惟該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
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和解,且告訴人已具狀
撤回告訴,有和解書及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,揆諸前開說明
,爰不經言詞辯論,就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逕為諭知不受
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、第307 條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9   月  28  日
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守
法 官 林 筠
法 官 簡祥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
應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
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
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9   月  28  日
書記官 潘維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