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1年度審交訴字第16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1年度審交訴字第167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章筑雅
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1年度偵字第4
31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章筑雅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
,而被告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
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、第449 條第2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19 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
法 官 黃志皓
法 官 黃逸寧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20  日
書記官 鄭珓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