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1年度附民字第22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                  111年度附民字第228號
原 告 陸杰
被 告 蘇威豪

鄭世聰
趙澤樽

侯柏宇
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(111年度金訴字第43號),經原
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訴之聲明與事實及理由,詳如「刑事附帶民事起
訴狀」所載(如附件)。
二、被告方面:本件未經言詞辯論,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
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三、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
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
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此所謂無罪之判決,包括檢察官以被告犯
實質上一罪或想像競合裁判上一罪而提起公訴,法院僅認其
中一部分成立犯罪,就不成立犯罪部分,於理由中敘明不另
為無罪諭知之旨,而未於主文中諭知無罪之情形。
四、查本件被告蘇威豪、鄭世聰、趙澤樽、侯柏宇被訴違反銀行
法等案件,關於原告陸杰部分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4
3號判決無罪、不另為無罪諭知在案,且原告起訴時,並未
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
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。是依首揭說明,原告之訴自應予以
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,爰併予駁回。
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邱瓊茹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俞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
應敘述具體理由,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
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
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宜軒
附件: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