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1年度附民字第261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1年度附民字第261號
原 告 徐子翔
被 告 趙澤樽
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(111年度金訴字第43號),經原
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訴之聲明與事實及理由,詳如「刑事附帶民事起
訴狀」所載(如附件)。
二、被告方面:本件未經言詞辯論,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
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三、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
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
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四、查本件被告趙澤樽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,業經本院以111
年度金訴字第43號判決無罪諭知在案,且原告徐子翔起訴時
,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
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。是依首揭說明,原告之訴自
應予以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,爰併予駁回。
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
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
法 官 邱瓊茹
法 官 陳俞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
應敘述具體理由,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
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
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
書記官 陳宜軒
附件: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
111年度附民字第261號
原 告 徐子翔
被 告 趙澤樽
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(111年度金訴字第43號),經原
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訴之聲明與事實及理由,詳如「刑事附帶民事起
訴狀」所載(如附件)。
二、被告方面:本件未經言詞辯論,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
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三、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
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
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四、查本件被告趙澤樽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,業經本院以111
年度金訴字第43號判決無罪諭知在案,且原告徐子翔起訴時
,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
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。是依首揭說明,原告之訴自
應予以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,爰併予駁回。
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
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
法 官 邱瓊茹
法 官 陳俞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
應敘述具體理由,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
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
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
書記官 陳宜軒
附件: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