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1年度附民字第57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
111年度附民字第571號
原 告 陳玉蘭
被 告 吳美諠
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(111年度易字第319號),經原告提起
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事 實
一、原告主張:如附件。
二、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。  
理 由
一、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
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;刑
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原
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、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
定有明文。查被告所涉妨害名譽案件,因原告具狀撤回告訴
,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319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,依
前揭規定,原告之訴應予駁回。
二、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無庸繳納裁判費,且於本
院審理期間,未衍生其他訴訟必要費用,並無訴訟費用負擔
問題,附予敘明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月  14  日  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祥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,並應於送達後
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14  日
書記官 吳宜臻